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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肖像权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02-2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实践中,很多人在肖像权问题上存在错误操作,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或权益受损,以下为您列举常见错误。
1. 认为“非营利使用就不侵权”:部分人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社交媒体“晒图”或公益宣传,误以为非营利就合法,但民法典规定“未经同意公开肖像”即使非营利也可能侵权,例如未经允许发布同事照片到朋友圈并配文调侃。
2. 仅口头约定肖像使用:使用方与肖像权人仅口头达成使用协议,未签订书面同意书,后续肖像权人否认同意时,使用方无法举证,例如摄影师口头获客方同意后将照片用于宣传,客方反悔时摄影师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忽视“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肖像权人错误主张“所有使用都需同意”,例如新闻媒体报道公共事件时合理使用其肖像,肖像权人强行要求删除,可能干扰正常新闻报道,也浪费自身维权成本。
若您曾有类似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欢迎进一步向我们咨询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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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肖像权的核心规定围绕“同意原则”展开,明确了肖像权的基本权利与禁止性侵权行为。
最直接的答案是: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不同情况的详细说明:
1. 若存在“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肖像”的行为:无论是否营利,均直接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将他人照片P成丑化形象用于网络传播。
2. 若肖像作品权利人(如摄影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例如摄影师私自将客户写真用于商业展览。
3. 若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使未获同意也可能不侵权,例如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公众人物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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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以下为您列举需注意的风险点及实例。
1. 诉讼时效风险:肖像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例如2020年1月甲发现乙在2019年1月未经同意使用其肖像用于产品宣传,但甲直到2023年2月才起诉,此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乙可主张时效抗辩,甲的胜诉权将丧失。
2.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若侵权行为造成肖像权人严重精神损害,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例如丙将丁的照片P成遗像发布到网络,导致丁被他人误解已去世,丁因此患上抑郁症,丙除停止侵权外,还需赔偿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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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肖像权的核心规定可通过具体法条明确,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为您分析。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与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1.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界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是肖像权的权利基础,明确了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保护范围覆盖可识别的外部形象载体。
2.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肖像作品权利人未经同意不得通过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肖像”。
适用结论:民法典对肖像权采用“同意为原则、例外为例外”的保护模式,既明确了肖像权人的专属权利,也划定了侵权行为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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